简介:【戴志康投案自首】前日,上海警方通报了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全称“证大公司”)非法集资案调查进展,刑拘41名犯罪嫌疑人,已查禁涉嫌资产,该公司自19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同年8月29日证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总经理戴某新的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相提并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成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无法兑付。据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因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对“证大公司”立案侦查,对戴某康、戴某新的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行刑事强制措施,查禁涉及涉嫌资产。那么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怎么有期徒刑?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区别?回来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
【戴志康投案自首】9月1日,上海警方通报了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全称“证大公司”)非法集资案调查进展,刑拘41名犯罪嫌疑人,已查禁涉嫌资产。公告表明,“证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总经理戴某新的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相提并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成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无法兑付。
根据其公告,2019年8月12日以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相继收到群众报案称之为证大文化公司旗下“炒财宝”平台及“证大财富”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警方欲法院开展调查。企业信息表明,证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戴志康。8月26日,炒财宝官网公布证大公司董事长戴志康致捞财宝用户的第二封信,具体回应不扯锅、不跑路、朴实联成,接下来的工作焦点不会放到债权资产的偿还管理、催收上。
当时,戴志康回应,公司在考虑到对那些最后因为借款人逾期比较严重造成接到回款较较少的出借人展开一定的补偿。信中认为,虽然暂停了网贷追加业务,但不会坚决管理平台的存量债权资产。他回应:“接下来工作的焦点不会放到债权资产的偿还管理、催收上,老大大家把借出去的钱要回去,但资产处理、重复使用也必须一定的时间,期望大家需要解读。”他还称之为,目前有部分借款人经常出现侥幸心理,经常出现了逃债不道德。
同年8月29日,“证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总经理戴某新的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相提并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成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无法兑付。据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因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对“证大公司”立案侦查,对戴某康、戴某新的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行刑事强制措施,查禁涉及涉嫌资产。
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怎么有期徒刑? 1、大自然人犯非法吸取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惩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导致必要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导致必要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导致尤其险恶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尤其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取的资金全额计算出来。案发前后已交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亦须考虑到。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展现出在犯罪的主观蓄意有所不同。
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掩饰真凶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蓄意;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闲置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允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作生产经营,并且实质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作生产经营,则以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作个人挥霍无度,或者用作偿还债务个人债务,或者用作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长时间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则以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早已资不抵债,没长时间平稳的业务,则以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3、从导致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措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交还,导致投资人根本性经济损失,则以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措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早已交还,则以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十分小,一般应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4、从案发后的交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备交还能力,并且大力筹集资金实际交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备以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交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实际交还,则具备以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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